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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去世后所欠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法律问题解析

发布时间:2024-06-11 14:36:06 点击量:

(图片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请删除)

婚姻期间,夫妻一方欠债,后意外死亡,该债务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吗?通过一起继承纠纷案件,我们来了解一下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等相关法律问题。

案情摘要

2021年1月10日,田某与金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田某向金某借款100万元用于项目资金周转,借款期限6个月,月利率2%。2021年1月15日,金某通过银行转账给田某转入100万元。2021年5月22日,田某因车祸身亡。案情债务到期后,金某联系田某妻子许某偿还债务未果,遂将许某、田晓(田某与许某之子)、马某(田某母亲)起诉至法院,请求许某偿还金某所欠债务100万元及利息,田晓、马某在继承田某遗产范围内承担案情债务。

许某辩称,其对田某涉案借款并不知情,且该笔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借款发生时,二人已向民政部门提出离婚申请,且处于离婚冷静期,不能排除田某、金某恶意串通,虚构夫妻共同债务的可能。

田晓辩称,涉案贷款与自己无关,自己没有继承田晓的任何遗产,因此不应承担遗留债务。马晓军没有回应,也没有出庭。

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涉案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二是涉案债务是否由田晓、马某某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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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各自的主张有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的义务。金某主张田某生前曾向其借款100万元,并提交了与田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及相应的转账凭证作为证据。许某则辩称自己并不知情,且该借款系虚假债务,但并未提供任何相反证据予以推翻。因此,法院依法认定金某与田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当受法律保护。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田某仍欠金某100万元本金及利息。

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超过家庭日常需要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涉案借款发生在田某与许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双方于2021年1月11日向民政部门申请离婚登记,但之后并未正式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此外,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一家建筑相关公司,许某也同意做该项目,并承认田某二人可以操作公司账户。田某去世后,许某接手相关项目。 结合金某因项目需要提交的与许某的通话录音、视频等证据,应当认定涉案借款用于田某、许某的共同生产经营,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法典有关规定的解释(一)》第36条规定,许某应对该笔借款本息承担偿还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之二,根据《民法典》第1161条的规定,继承人应当在所受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所负的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不负清偿责任。本案现有证据证明,田某某遗留有两处房产和一家公司。田某某死亡后,田晓、马某为其第一顺位继承人,目前二人并未明确表示放弃对田某遗产的继承,因此,依法二人应当在继承田某遗产的范围内,对田某某所欠的案涉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徐某偿还金某借款本金100万元及相应利息,田晓、马某在各自继承田某遗产的范围内偿还金某借款本金100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停止诉讼,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意见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和语境中,“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是指夫妻为共同债务人,以各自所有的财产对该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十分重要。《民法典》第1064条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主要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夫妻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发生的债务。可以表现为事前共同签字的形式,也可以表现为一方事后追认的形式。事后追认的形式不限于书面形式,可以通过电话录音、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记录的内容来判断;二是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发生的债务。 此类债务主要是日常家庭代理范围内的债务,是在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包括正常的饮食、穿衣、子女教育费用、老人赡养、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用等,是最典型的夫妻共同债务。第三,超出家庭日常需要而产生的债务,但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而产生的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除了因行使日常家庭代理权而产生的日常家庭债务外,还会与第三人形成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如大额借款、赠与等。为了保护未产生债务的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法律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下产生的债务原则上不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落在债权人身上。 如果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该债务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而发生的,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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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以共同意思表示,如共同签字或者事后经一方追认等方式所承担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生活需要以个人名义所承担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超出家庭生活需要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是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或者是夫妻双方共同意志所为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应当在所得遗产的实际价款范围内,偿还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遗产实际价款的部分,不受此限制。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不再承担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有关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

夫或妻一方死亡,生存的一方应当对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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