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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解决实践难点问题

发布时间:2024-06-11 14:35:39 点击量:

如何公平公正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兼顾未发生债务的配偶一方的权益,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是我国立法、司法机关一贯追求的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通过几十年的立法、司法实践经验,认定规则不断演进。最终,我国民法典吸收并确定了“共同债务、共同签名”的认定标准,为破解这一难题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关键词:共同债务 个人债务 债务协议 日常生活 共同生活

配偶共同债务的认定一直是我国实践中的难点问题,也是民法典编纂中的热点问题,历来受到广泛关注。2020年5月28日通过的民法典明确了配偶共同债务的相关认定规则,为统一配偶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一、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法律演进

1.“共同生活”标准

我国现行婚姻法于1980年颁布实施,并于2001年进行了修订,法律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定了“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的基本原则,这意味着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基本以“共同生活”的标准来判断。

2.“推定共同债务”标准

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现实生活中夫妻共同债务远非“同居”那么简单,实践中发现,夫妻双方通过离婚等方式,将共同财产分配给一方,将共同债务分配给另一方,从而合谋逃避共同债务,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案例屡见不鲜。因此,单纯认定夫妻是否同居,并不能公正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能维护交易市场秩序的稳定。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通过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有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不在此限。”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再次提出了新的认定标准,即“推定共同债务”标准。原则上,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连带债务、连带签名”标准

“推定共同债务”标准确实解决了当时存在的很多问题,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模式和债务形式的多样化和复杂性,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恶意借钱,或恶意与债权人串通,或借钱从事不法活动,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情形屡见不鲜。按照“推定共同债务”标准,往往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一方配偶需要承担另一方所欠的与夫妻生活无关的巨额债务。

为实现案件审理公平正义,平衡各方利益,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发布了《关于审理夫妻间债务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仅有四条,其中前三条规定了“共同债务、共同签字”的标准,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作出了新的指引。

首先,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夫妻之间有协议借债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次,如果双方没有协议借债,但所借款项用于家庭日常需要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债务。最后,如果没有协议借债,但所借款项超出家庭日常需要,且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债务。

我国《民法典》吸收了“连带债务、连带签字”标准的基本做法,并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国内代理”的推定原则,形成最终的综合性原则认定标准。这一标准能够更好地平衡债权人的利益和非债务配偶者的利益,从而体现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

因此,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沿革可以看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经济社会环境下,立法、司法机关均侧重保护夫妻双方及债权人的权益,这也进一步体现了这一问题的复杂性。

二、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难

1. 共同举债协议难以确定

实践中存在夫妻双方有共同承担债务的协议,但未共同签字确认的情况。若未签字的一方在诉讼中否认存在共同承担债务的协议,债权人因过失或缺乏取证意识而无法提供证据,则难以认定双方均有共同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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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家庭日常生活的界限难以界定

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各地消费水平、平均收入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加之每个人由于职业、社会地位、收入水平、爱好等不同,形成了不同的消费习惯和消费水平。因此,对各个家庭的“家庭日常生活”范畴不能简单适用同一标准。实践中,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依据日常生活经验规律综合判断,这对法院审理案件是一个很大的挑战。

(三)难以证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根据“共同债务、共同署名”标准,如果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承担超过家庭日常需要的债务,债权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现行法律对夫妻共同生活并没有定义,一般认为共同生活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居住、共同生产、共同经营。

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因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需要承担债务的案件屡见不鲜。但由于债务目的的证据一般掌握在夫妻一方或双方手中,且夫妻共同生活对外人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属于隐私权的范畴,因此债权人获取证据的合法渠道十分有限。另外,如果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没有通过工商登记进行公示,债权人获取证据的难度也十分巨大。这无疑增加了此类案件的审理难度。

三、夫妻共同债务和一方个人债务的认定情形及要点

1. 共同债务

(1)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有协议的

共同债务约定既包括夫妻共同署名,也包括事后的追认或其他共同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其中,共同署名比较容易理解,追认等约定形式一般可以表现为明示追认和默示推定。

所谓明示认可,一般表现为债务形成后,夫妻一方通过电话、微信、短信或谈话等方式直接确认债务的行为。例如,在(2018)民民终1024号案中,法院认为,虽然非签字配偶未在借条上签字,但根据债权人提交的录音材料,债权人和非签字配偶在多份通话录音中均未表示对案中债务不知情或否认,且表达了计划偿还债务的意思表示。据此可以认定非签字配偶对涉案借款进行了认可。

所谓默示推定认可,一般表现为未签字的配偶的后续行为推定其认可借贷关系。实践中,默示推定认可包括借款时提供账号收取借款资金、借款时偿还债务、在离婚协议中确认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作为担保人签字等。例如,在(2019)浙1024民初4699号案判决中,法院认为,虽然夫妻一方未签字确认借条,但借款后其一直在向债权人支付利息并偿还部分本金,推定其对该借款行为知情并同意,因此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因家庭日常需要而负债

“家庭日常需要”是指夫妻及其未成年子女、老人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日常生活中必要的支出。根据国家统计局对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的统计,一般分为食品、衣着、家用电器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和通信、娱乐、教育及服务、住房、其他商品和服务八大类。家庭日常需要的范围可参考上述八大类家庭消费支出。此外,老年人的赡养费、医疗费等属于履行法定义务的支出,也属于家庭日常需要的范围,因此负债也属于共同债务。

实践中,还需综合考虑债务数额、当地经济水平、夫妻社会地位、职业类型、收入状况、兴趣爱好等因素,合理判断债务数额、用途是否“合理”、是否“常规”,债务是否超出了家庭代理权的范围。

如果债务是“合理的”、是“常规的”,符合“家庭日常需要”,债权人只需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的存在,即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夫妻双方因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而产生的负债

该类债务超出了夫妻一方家庭代理权范围,且非债务人未签字确认,亦未追认,因此,债权人除提供证据证明债务真实存在外,还应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债务人与其妻子的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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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同居”的概念比“日常家庭生活”要宽泛,只要夫妻双方共同消费、支配或者使用支出,形成夫妻共同财产,就属于“夫妻同居”的范围。“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情况比较复杂,比较常见的有夫妻双方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一方授权另一方决定生产经营事项等。判断某一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需要根据经营活动的性质以及夫妻在其中的地位和作用等综合判断。

实践中,认定因共同生活和共同生产经营财产所造成的债务,可以考虑以下因素:(1)债务期间购置的较大资产,形成夫妻共同财产;(2)债务人为夫妻共同经营或者共同投资而承担的;(3)债务人为单独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而承担的,但夫妻双方有经营收益的,由其分享。

2. 个人债务

(1)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

实践中,可以结合债务金额、家庭财富状况、夫妻关系是否和睦、当地经济水平及交易习惯、借贷双方熟悉程度、借款人名称、资金去向等因素判断债务是否超出“家庭日常需要”。

目前,我国一些地区已明确规定了相关判断标准。例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规定,以下情形可以作为各级法院认定“超过家庭生活需要的债务”的考虑因素:(1)单笔债务或者对同一债权人的债务数额在20万元以上;(2)债务发生在分居、离婚诉讼等婚姻关系不稳定时期,债权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3)贷款人明知借款人负债累累且信用不良,或者在前次债务尚未偿还的情况下继续放贷;(4)贷款人和借款人约定的利息率明显不符合正常生活需要。

(2)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不合理开支

一方所负债务不是用于共同生活目的,或者用于从事不法活动,或者用于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不合理开支,因不具备家庭用途的属性,一般认为是个人债务。具体可以考虑以下因素:(1)婚姻维持时间较短,婚姻期间无重大开支,债务用于家庭共同利益的可能性较低;(2)债务发生在分居、提起离婚诉讼等婚姻不稳定时期,配偶有固定工作或稳定收入来源;(3)债务人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可能性较大;(4)债务用途与债务人无直接关系,而是由债务人自愿承担且用途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无关,例如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无关的担保、连带债务等; (5)债务用途对家庭不利,甚至不利于家庭平静生活,例如用于婚外同居等。

(3)虚假或非法债务

2017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所产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因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此外,司法实践中还将夫妻一方因盗窃、抢劫、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所欠的债务,虽然是为了家庭利益而承担的,但不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4)约定或推定的个人债务

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协议该债务为个人债务,夫妻双方实行各自财产制,且债权人知晓这一点,即使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产生的债务,或者虽然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的,也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应当直接认定为个人债务。

四、对当事人应对新规的建议

虽然我国《民法典》吸收了2018年司法解释的“连带债务连带签字标准”,但“连带债务连带签字标准”颠覆了实施十余年的“推定连带债务”标准。无论你是债权人、债务人还是非债务夫妻,都应及时学习和适应新规则。在未来民事行为实施中,应注意签订合同条款、保存和收集相关证据材料,提前预防和减少纠纷。

首先,对于债权人来说,在主张权益的过程中,举证责任相对较重,包括:债务人与妻子合意共同承担债务、债务存在日常家庭生活范围之内、债务的用途超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等。因此,建议债权人事先了解债务人的还款能力、资产、婚姻状况、资信状况等。在签订借款合同或者其他债务凭证时,债权人可以利用其相对较强的地位,要求注明借款用途,并要求债务人的配偶签字确认。如债务人的配偶未签字确认,应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并要求债务人的配偶以书面或者其他形式予以确认。

其次,对于夫妻一方发生债务,在发生债务时应明确债务性质,如不愿认定为共同债务,应考虑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该债务为其个人债务或明确告知债权人其与配偶实行各自财产制。在写明借款用途时,尽量避免与夫妻日常生活需要、夫妻共同生活、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有关。同时,收款时避免使用配偶的账户,注意资金去向,避免与配偶扯上关系。另外,债务形成后,应如实告知非债务人一方,避免配偶被债权人欺骗而产生追认的效力。 相反,如果债务人不愿意将该笔债务认定为个人债务,可以事后要求配偶签署借款合同或借据确认,或以电话、微信、短信、邮件等方式取得配偶的书面追认。

最后,对于未发生债务的夫妻一方,一旦签署确认债务,将面临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风险。如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应拒绝签署借据或借款合同或作为担保人签署。在夫妻一方已发生债务的情况下,应防止债权人通过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方式获取后续承诺还款的证据,以固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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